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货车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驾驶
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
此外 ,导致损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而是径直驶离现场。伤害进一步扩大,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张某系驾驶人。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便诉至法院。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 ,《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不予赔付。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 ,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锁定了货车车辆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 ,
第二天,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误工费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下列情况下 ,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导致许多诉讼发生 。
后来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 ,死亡赔偿金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所以 ,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 ,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予赔付 。这样的规定也早已在广大司机中明确 ,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保险公司免责 ,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